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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18日 12:47:19 访问量:1700

礼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实际鼓励学生参加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学校校行政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的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招生就业处必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校行政通过,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 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3至6个月。学校应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个人或部门,由学校校行政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个人或部门,由学校进行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或实习申请;(3)实习周志;(4)学生实习报告;(5)考核鉴定与成绩评定;(6)实习检查记录等。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就业处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有健全的生产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四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职责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的职责

(一)结合专业建设需要,加大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力度,建设满足学生实习要求的实习基地。

(二)联系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安排学校指导教师,聘请企业指导教师,制定实习实施方案报校行政审批。

(三)实习前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加强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做好学生外出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根据学生实习情况,协同教导处、政教处妥善安排一定数量的学校指导教师,具体负责与企业沟通并制定顶岗实习的计划,落实实习单位对实习的具体管理事宜。

(五)加强对实习过程管理,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督促和检查学校指导教师的工作状况,积极为学校指导教师和学生解决实习中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顶岗实习顺利进行。

(六)组织做好顶岗实习的总结工作,建立顶岗实习档案,做好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推荐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是顶岗实习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三)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实习现场情况、学生情况,实习的总体安排,制订实习计划。

(四)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体健康,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五)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做到事前有计划,有组织,有动员,目的明确;事中有检查、有指导、有监督;事后有考核、有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交招就处。

(六)巡查学生实习所在岗位,监督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实习学生进行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指导、督促学生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学生的实习小结、及时回复学生的问题、批阅顶岗实习报告。

(八)在实习单位配合下,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九)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本次实习质量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收集、上报学生实习各种相关资料,负责顶岗实习期间的财务开支与报销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参加传销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二)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一名员工,要自觉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声誉。

(三)强化职业道德,端正实习态度,服从领导,尊敬老师,爱岗敬业,做一个诚信的实习生和文明员工。

(四)实习学生要长期与学校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定期向学校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工作情况,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向学校指导教师汇报,主动配合学校(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相关工作,与实习单位建立良好关系。

(五)按照实习计划和岗位特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同时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六)实习学生要严格执行所在岗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认真做好周志(实习现场工作记录),为撰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实习结束后,实习生按规定独立完成实习报告,并向学校提交填写完整的《学生实习手册》,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八)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实习单位,确有客观原因需变更实习单位的,要事先征得原实习单位和学校同意,私自变更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习学生纪律

(一)实习期间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校和企业指导教师报告。

(二)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住宿。实习期间如需变更实习岗位,须征得学校指导教师和原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三)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五)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80%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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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教育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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